民政局能开婚姻证明吗
民政局能开婚姻证明吗?
1、自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婚姻不再需要单位或街道印章签发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审查也从最初的强制性要求转变为自愿行为。
2、具体来说,根据民政部颁布的《文明条例》,除继续为涉及台湾、哈萨克斯坦、芬兰等九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结婚登记证记录证明。这无疑是为普通百姓创业的提供了便利,但要让政策红利完全放开,还需要“制度+技术”的力量。
3、在民政部2015年8月27日发布的第22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记录认证工作的通知》(编号)中,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公证人列入《台湾相关事项清单》和本通知附件的国家可以继续认证。地方民政部门不再像任何部门和个人那样颁发(不)结婚登记记录证书。
目前,在大多数情况下,民政事务局不再负责签发结婚证明。在民政部2015年8月27日发布的第22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记录认证工作的通知》(编号)中,规定自文件签发之日起,经公证与台湾有关国家和本通知所附清单所列事项,可以继续予以证明。地方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颁发(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局办理婚姻证明材料?
办理婚姻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当事人近期的免冠照片
(3)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当事人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办理婚姻证明流程:
(1)有关人士亲自出席提交文件及申请该等文件
(2)当事人填写《档案查询申请书》
(3)婚姻登记官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处理,并发给证书。
当事人因任何原因不能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文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